2月16日,记者获悉,红古区法院审 理该案后,一审按照事故认定责任的承担比例,判决太平洋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徐某10.3万元;马某赔偿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6.4万元;肇事车辆所挂靠的洛阳延辉汽运公司(简称: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5月16日凌晨2时55分许,山东省禹城市驾驶人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藏高速海石湾收费站处时,与前方排队等候的 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南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徐某担责7成,马某因“车辆反光 不明显”担责3成,南某等无责。被诊断为脾脏等多处破裂损伤的徐某出院后就将在事故中同样担责的马某、汽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3被告赔 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5万元。
红古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伤残赔偿金金额应参照事故发生地甘肃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徐某的各项损失减去交强险应承担部分,剩余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